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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红色培训教师资格统一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井冈山红色培训,强化师资队伍管理,统一宣传口径,提升红色培训师资队伍整体教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井冈山红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教师、师资人员是指在井冈山红色培训活动中从事专题教学、现场教学、激情互动教学、日常带班教学并按本细则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井冈山红色培训管理办公室(简称井冈山红培办)负责红色培训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井冈山范围内从事红色培训教学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教师资格考核认定
第五条 井冈山红培办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组成井冈山红色培训教学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对红色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进行考核认定。
第六条 报考红色培训教师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红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熟悉井冈山斗争史,有教育教学能力,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自愿为红色培训机构提供教学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红色培训教师资格: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通过学信网下载提供学历信息及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从事井冈山红色文化研究5年以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参加过组织部门相关培训并取得认定证书的;
4.对井冈山红色文化的某一方面拥有专长(是指具有唱红歌、或讲本人的革命先辈的故事、或已经从事红色培训教学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反应较好等方面的条件,需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 红色培训教师资格考核工作采取分类考核方法进行。
1.专题教学教师
长期从事D史研究和D史专业教学、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教授(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批准可以免考,但须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井冈山红培办审查备案。
其他申请专题教学教师资格人员要提前备好相应的课程教案及电子课件,并上交至井冈山红培办,由井冈山红培办组织评审委的专家学者审查课程教案和电子课件,并听取申请人现场说课,综合得出申请人的考核结果。
2.现场教学教师
申请现场教学教师资格人员要对某一红色现场教学点有深刻了解,能够通过个人阐述充分诠释该教学点的历史背景和当代效应,使学员在思想深处得到强烈共鸣和升华,让现场教学达到最佳效果。现场教学时间在 15 分钟以上。报名时需提供该课程教案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由红培办组织评审委的专家学者审查课程教案,并听取申请人按所报考的红色现场教学点进行讲解。在讲解结束后,考官再就八个教学点(北山、茨坪旧居、大井旧居、小井红军医院、小井烈士墓、黄洋界、茅坪八角楼、龙江书院等)内的历史知识向申请人进行提问,最后综合现场讲解和回答问题情况得出申请人的考核结果。
3.激情互动教学教师
申请激情互动教学教师资格人员要运用自己在井冈山红色文化方面拥有的某种专长(如唱红歌、组织访谈等)进行互动性较强的教学。该类教师资格采取现场听课形式进行考核认定。
4.日常带班教师
申请日常带班教师资格人员需熟悉井冈山斗争史、井冈山斗争时期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井冈山精神和井冈山革命传统、井冈山红色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的知识。考核方法是:先由考官从北山、茨坪旧居、大井旧居、小井红军医院、小井烈士墓、黄洋界、茅坪八角楼、龙江书院等八个点中随机抽取一至两个点,由申请人对该教学点进行5分钟以上的专题讲解。在专题讲解结束后,考官再就八个教学点内的历史知识和井冈山红色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向申请人进行提问,最后综合专题讲解和回答问题情况得出申请人的考核结果。
第八条 各申请人员必须通过符合教学条件要求的红色培训机构统一报名,不以个人形式报考。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九条 将取得红色培训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列入师资库,并在井冈山旅游网站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供红色培训机构聘用。
第十条 红色培训机构只能聘用通过评审委考核认定的师资人员开展红色培训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红色培训机构应对本机构聘用的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加强日常管理。所聘用的教师在培训教学中出现不良行为,将列入对该机构的考核中。
第十二条 评审委对师资人员实行年审制。从事红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的资质需通过评审委考核认定,由井冈山红培办颁发红色培训教师资格证,获得资格证后方可进行教学。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委审查认定的师资人员只能在通过了教学条件审查的红色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红色培训师资人员应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从事红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应诚信教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讲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
(二)不讲与D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内容;
(三)不讲与井冈山革命斗争史和井冈山精神相违背的内容;
(四)不讲中央没有定论的敏感政治问题和历史纠葛;
(五)不得以欺骗、假冒、剽窃、泄露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讲野史,教学内容应符合历史事实,不得道听途说、歪曲历史、胡编乱造;
(七)不到管理不规范和未通过教学条件审查的红色培训机构进行教学活动;
(八)不得通过组织学员吃饭、购物等方式收取回扣;
(九)教学时应规范着装,注意仪容仪表,注重行为举止。
第十六条 对教师的管理建立五星评定制度,星级从低到高为一、二、三、四、五星,对进入师资库的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形成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
(一)评星定级
报考人员经评审委考核通过并表现优秀的,给予初定星级,最高二星。
(二)晋升星级办法
1.师资人员在开展红色培训相关工作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每次晋升两颗星;
2.师资人员在开展红色培训相关工作中受到省级表彰的,每次晋升一颗星;
3.师资人员在开展红色培训相关工作中受到吉安市、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市委、市政府个人表彰的,每两次晋升一颗星;
4.对教学培训内容规范提升有特别贡献的,经评审委员会、红培办认定的,每两次晋升一颗星;
5.连续两年每年授课达50节(带班50批)以上,且学员满意度测评均在90%以上的,晋升一颗星;
6.以上晋升同一事项不重复计算。
(三)星级日常管理
1.师资人员按星级等次,从高至低依次在红色培训师资库进行排名,公示星级;
2.运用统一投诉热线12345,接受各方人士对师资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培训师资人员监管力度;
3.日常授课过程中被有效投诉两次的,或一年度内有2批学员反馈意见满意率低于80%的,或违反本实施细则一次的,降一颗星,星级降为0时,取消其教师资格,并在一年后若整改到位方可再行报考教师资格认定;
4.违反培训教师行为准则,造成严重影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终身不再入用。
第十七条 从事红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井冈山红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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